強化商標使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時間:2024-09-20

作者:CIPAC

分享:

我國正在加快推進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新一輪修訂,以加強對商標執法工作的專業指導,商標審查、注冊、保護等環節持續優化。9月13日,第十三屆中國知識產權年會舉辦以“強化商標使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為主題的論壇。該論壇從商標的申請、審查、保護等方面出發,為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商標保護體系的完善和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主持該論壇。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法律處副處長王鵬靜對商標專用權取得模式及七種常見惡意注冊情形,以及商標使用的判定標準、具體表現形式及證據材料要求等進行了介紹。她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多措并舉打擊惡意注冊行為,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其作用已日益凸顯,企業要加強商標布局的同時還要持續不斷地對商標予以使用,這對于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俞惠斌結合北京法院案例分享了商標使用與司法保護方面的問題。她指出,商標使用對實現商標功能、維護市場秩序意義重大,她從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商標受讓與“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域外使用證據與在先權利保護、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經過使用獲得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及馳名商標保護六個方面闡述了司法保護動向。她強調,司法機關應堅持嚴格保護理念,加強與行政部門協同,構建全鏈條保護,以高質量司法保護促進品牌強國建設。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北京代表處知識產權部副部長鹿兒島 直人介紹了日本商標注冊原則中對“商標使用”的調整的相關情況。他指出,日本實行注冊原則,但在商標注冊的各個階段都考慮了使用因素。審查階段,對商標使用存疑的申請會進行駁回,同時保護知名商標,審查員可借助信息提供制度獲取證據;使用階段,任何人都可以對3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復審申請,以減少不使用商標的數量;更新階段,商標權的10年期限和續展制度為選擇需要維護的商標和減少未使用商標的數量提供了機會;權利行使階段,有在先使用權、不使用抗辯和無損害抗辯等規定。他指出,采用注冊原則,從審查到權利行使的每個階段,也有必要根據使用原則的要素進行調整,基于使用原則的要素的調整應根據各國的情況和環境進行優化,制度用戶也應考慮到商標法制度的宗旨并正確運用。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總監姜向偉從實際案例出發,介紹了山寨企業名稱問題的解決。他以西門子訴奇帥公司案為例,展示了起訴過程及成果,對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名稱使用是否侵權、1億元賠償額的確定及股東連帶賠償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他介紹,此案件入選了多個地方評選的典型案例名單,凸顯了其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要性,為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有益借鑒。



科美診斷知識產權部總監劉建軍分享了科美診斷集團在商標和品牌管理方面的實踐。他從品牌和商標的關系談起,強調品牌是企業競爭的關鍵因素,而商標是品牌的法律體現。他介紹,科美診斷集團在品牌和資產管理上采取以臨床檢驗產品為中心的二元映射策略,包括辨識度和認可度兩方面工作。他提出,商標品牌管理需用組合拳策略,將品牌和商標戰略融入企業商業戰略,以更好地維護和管理公司品牌。



快手集團商標總監婁麗從企業內部管理視角分享了商標維權經驗。她指出,互聯網企業商標維權難在長鏈條、高頻發、強對抗、難打擊等方面。企業需具備全局視角,重點解決價值平衡、提質增效及前瞻防控三方面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多維度評估決定是否維權,案件分級分類、打造典型案例如馳名商標認定等,做好前瞻防控如夯實商標權利基礎、加強專項問題研究、加強維權環境建設等??傊髽I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實現保安全促發展的商標維權價值。



江蘇省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己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沛圍繞懲罰性賠償的現狀與延伸思考作主題發言。她指出,近年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案件量和判賠額顯著增長,各地法院在適用規則上有突破和變化。發言中,她對“鑫盼盼”案件進行了介紹,指出該案具有取證方式多樣、在基數確定上依據充分、適用舉證妨礙制度等亮點,該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有助于推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總監徐立群對伊利商標使用與全球化布局狀況進行了介紹,她指出,伊利建立了基于使用目的的保護機制和差異化保護機制,積極發揮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主觀能動性,為提升商標注冊和使用效率,伊利建立了三方聯動機制和激勵機制,鼓勵業務部門啟用沉睡商標。此外,伊利已建立基于品牌全生命周期的系統化商標管理,包括不同階段的關鍵問題解決、商標分級管理、海外布局等。未來,伊利將持續創新,以消費者為中心,擁抱互聯網加速企業數字化轉型進程,進行渠道和產品創新并用全球化視野布局國際市場。



鄂爾多斯集團知識產權總監路東生圍繞企業商標使用與保護實踐分析作了主題發言。他首先介紹了鄂爾多斯集團的情況及品牌發展歷程,其次闡述了商標使用對企業品牌保護的重要意義,最后從企業內部合規管理角度談商標使用風險防范,包括商標使用缺乏統籌規劃、商標對外許可風險、被許可使用商標的風險、商標使用不規范風險及商標使用證據缺失風險等。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商標部部長宋玲對申請及使用中有效應對商標法第十條“誤認”與“不良影響”問題進行了介紹。她指出,“誤認”包括品質誤認、功能用途誤認、原料誤認、來源誤認等,并分享了部分通過駁回復審獲準注冊的案例;“不良影響”包括涉及宗教相關、不規范漢字、含有烈士姓名、消極負面影響等,并介紹了相關駁回復審成功案例。